去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,张某、王某等9人分别搭乘被害人沈某、庞某等八人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淮南市某、谢家集区某小区、八公山八公镇某村路口等地,采取勒脖子、持刀威胁、殴打等方式,抢劫被害人现金。其中张某、王某参与抢劫7起,李某4起,刘某、周某3起,陶某、赵某、吴某、孙某参与1起。
该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、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,其中有五人系多次抢劫,均构成抢劫罪。依法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决。
法院审理认为: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确认。9被告人除张某为成年人外,其余8人均系未成年人。归案后,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有的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,有立功表现。
去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,张某、王某等9人分别搭乘被害人沈某、庞某等八人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淮南市某、谢家集区某小区、八公山八公镇某村路口等地,采取勒脖子、持刀威胁、殴打等方式,抢劫被害人现金。其中张某、王某参与抢劫7起,李某4起,刘某、周某3起,陶某、赵某、吴某、孙某参与1起。
该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、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,其中有五人系多次抢劫,均构成抢劫罪。依法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决。
法院审理认为: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确认。9被告人除张某为成年人外,其余8人均系未成年人。归案后,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有的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,有立功表现。